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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成中外当事人从对簿公堂到重启合作 广州国际商事法庭首案成功调解

2026年04月27日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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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4日上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筱锴、瞿栋组成的合议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至此广州国际商事法庭首案圆满办结。

  本案中,广州国际商事法庭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或《公约》)项下的违约方损害赔偿及买卖双方金钱债权的抵销问题,参考援引了CISG咨询委员会第18号意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项下的抵销”,对中外当事人释法说理,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随着调解圆满落幕,中外当事人从关系破裂、对簿公堂到案结事了、重启合作。

  从“独家代理”到“对簿公堂”

  斯洛文尼亚某公司是全球知名的计算机水冷散热器材制造商,该公司与广州某公司签订《经销商协议》,约定广州某公司为斯洛文尼亚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独家经销商;任何一方可通知终止协议;协议终止后,斯洛文尼亚某公司可提议回购剩余产品,广州某公司则有权选择回购或自行抛售。合作持续几年后,由于斯洛文尼亚某公司调整公司营销战略,遂向广州某公司发出《撤销函》终止协议。双方对剩余货款、库存产品回购以及已垫付的产品返修费用承担等产生争议,并多次通过邮件磋商无果,斯洛文尼亚某公司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并要求其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广州某公司则认为,对方未依约履行回购义务,违约在先,故提起反诉,要求斯洛文尼亚某公司履行回购义务,赔偿广州某公司相应损失。

  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广州某公司的反诉,判决支持了斯洛文尼亚某公司的全部本诉请求。广州某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适用国际公约“一揽子”调处

  本案系广州国际商事法庭首案,涉及CISG的适用,具有示范意义。法庭研判认为,虽然CISG没有明确规定抵销问题,但《公约》目的在于减少国际贸易法律障碍、提升法律规则适用的统一性和可预见性,《公约》的一般原则可以为买卖双方之间的抵销提供规则指引,若双方债权均产生于可以适用《公约》的合同,受《公约》管辖的债权之抵销亦应属《公约》调整范围。法庭还查阅了CISG咨询委员会发布的咨询意见,发现CISG咨询委员会第18号意见指出,受《公约》管辖的金钱债权,无论是否产生于同一合同,当事人均可依据《公约》的一般原则行使抵销权,抵销与支付履行金钱债务具有同等效力。

  本案中斯洛文尼亚某公司的货款债权和广州某公司的库存回购款债权均源于《经销商协议》,存在适用公约予以抵销的可行性。结合一审法院已经受理本诉的情况,可以在一案中合并处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一方面,计算机零配件行业迭代更新速度快。若要求广州某公司就库存回购债权另行起诉,将增加双方当事人诉累,广州某公司的库存产品贬值损失将持续扩大。

  另一方面,诉讼对抗容易导致“一案生、合作止”。若法院仅就案办案,即便能够了结眼前纠纷,也不利于维护双方多年来建立的商业合作基础。

  为推动案涉纠纷“一揽子”高效化解,二审合议庭决定调解为首选方案。

  实质性化解跨国纠纷

  广州国际商事法庭一方面对接通行国际规则释法说理,一方面善用“尚和”文化破冰融隙,促进现代国际法治规则与传统文化交融,为实质性化解跨国纠纷探寻“最优解”。

  ——引入“法官释法+调解员穿针引线”的复合调解模式。法庭厘清争议点,向各方当事人释明了库存回购债权与货款债权抵销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消除了当事人对国际公约适用的疑虑,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法律基础。同时,考虑到高科技快消品行业专业性,法庭委托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选择熟悉国际商贸运作的调解员主持调解。

  ——创新“化债为机、以合代偿”解决方案。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多轮“背靠背”沟通与在线双语调解,法庭和调解员敏锐捕捉到关键转机:斯洛文尼亚某公司虽已更换股东并重整营销机制,但仍高度重视中国市场;广州某公司则拥有宝贵的本地渠道与客户服务经验。双方当事人仍有合作意愿。调解员最终提出“以合代偿”的“一揽子”纠纷化解方案,即广州某公司向斯洛文尼亚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双方以合理方式重建合作关系,剩余库存可以纳入未来合作框架中逐步消化,把静态的债权债务转化为动态的合作收益。

  ——推动涉外商事调解智能化、便利化、国际化。为提升调解效率与公信力,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达成调解协议。为充分保障外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确保其准确理解协议内容,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中英文双语的民事调解协议。协议签署后,双方已着手谋划推进新的合作项目,从“对簿公堂”到“合作拓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孔庆江说,本案是广州国际商事法庭“第一案”,意义重大。法庭精准援引国际公约、参考国际权威咨询意见促调促和,平等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我国企业海外利益,为中外企业深化合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注入强劲司法动能。

  (撰文 杜玮淦 苏喜平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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