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定》
印发单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08-03
文号: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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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7号)
《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31日
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
保护协作规定
(2026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促进跨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优化粤港澳大湾区消费环境,有效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宜游优质生活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加强跨区域消费环境建设,完善标准规范,支持省消费者委员会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的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以下简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区域协作,促进区域间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政策协调,支持本市消费者委员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开展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以及参与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多方协作。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本地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三条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应当探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开展跨境投诉调解、消费教育、维权业务合作,优化粤港澳大湾区消费环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跨境协作。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可以邀请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参与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探索开展消费者跨境权益保护课题研究和跨境消费环境评估。
第四条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联动开展下列跨境交流合作活动:
(一)联合编制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
(二)联合举办消费维权合作会议;
(三)联合开展消费维权业务培训;
(四)联合开展消费调查;
(五)联合开展商品和服务比较试验;
(六)联合开展消费教育;
(七)联合开展消费普法宣传和维权引导;
(八)联合发布消费提示警示;
(九)联合处理跨境消费投诉;
(十)其他跨境交流合作活动。
第五条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建立常态化联动协作机制,及时交换消费投诉热点、重大消费风险等信息,加强跨境常态化联动与信息共享。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应当探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通过交流会、座谈会、研讨会、视频会议等方式加强互动和交流。支持省消费者委员会推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轮流举办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会议。
第六条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可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通过放心消费商家、诚信店培育活动等方式开展跨境消费诚信共建和互认,加强在培育与管理、社会推广、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协同构建跨境放心消费环境,提升跨境消费体验。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可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围绕重点消费领域、消费者投诉集中的行业、社会热点消费以及新型消费问题,联合开展商品和服务比较试验、消费体察、消费调查等,并共同发布结果,加强跨境商品和服务社会监督。
第七条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开展跨境消费教育,联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向消费者普及三地消费环境、消费风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知识。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应当探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发布消费提示警示,推动跨境消费风险预警协作。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应当依托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资讯专区,及时发布三地消费维权权威信息,为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引。采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发布的信息,发布前应当先征得提供方同意。
第八条 省消费者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跨境消费纠纷处理协作规则,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协作,畅通跨境消费投诉转办渠道,提升投诉处理效率。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探索跨境消费纠纷线上调解方式,提高调解的信息化、便利化水平。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受理、转办、调解处理跨境投诉案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案件涉及的个人信息等给予保护。
第九条 支持省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建设、优化粤港澳大湾区消费投诉转办平台,加强平台数据安全管理,推动实现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登录平台一键投诉、一网转办。
第十条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以外的本省其他地级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协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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