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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6-06-18

文号:粤府办〔2026〕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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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26〕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南部战区、广东海警局:

  《广东省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东海事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16日


  广东省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游艇产业协同发展,规范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广东省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指定口岸入出内地且仅限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自由行的港澳游艇(以下简称港澳游艇)、驾驶人员及其乘客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以下简称内地九市),是指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

  本办法所称港澳游艇,是指在港澳地区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并取得有效的本地牌照,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的8米及以上香港第IV类别非开敞式游乐船或者澳门A、B、C1、C2级游艇。

  本办法所称游艇驾驶人员,是指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游乐船只一级、二级操作人合格证明书,或者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远洋船长、沿岸船长等级的游艇驾驶员执照的人员,且持有效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对入出内地九市自由行的港澳游艇和驾驶人员,由海事、海关、边检等部门依法负责入境出境口岸检查监管。海事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电子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依法实施内地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口岸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管。

  第四条 港澳游艇依照本办法取得电子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并办结进口岸查验手续后,可在内地九市水域航行,在具备条件的停泊点停泊,在划定的休闲活动水域范围内进行水上休闲娱乐活动,在内地九市水域按照内地船舶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条 年满18周岁并持有效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为其所有的港澳游艇申请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六条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应当向内地九市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港澳游艇所有人证件。包括:

  1.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2. 有效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 港澳游艇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的,提供其注册证书或者有效商业登记证;

  4.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二)港澳游艇在港澳地区依法办理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凭证以及有效的本地牌照。

  (三)港澳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船舶检验证明材料。

  (四)与经内地九市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五)港澳游艇照片。

  第七条港澳游艇应在拟进入内地水域前通过信息系统等方式提交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申请资料。符合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

  第八条港澳游艇在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多次入出内地,在内地每次连续停留或者每年累计停留均不得超过180天。

  港澳游艇每次入出内地应当在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对外开放口岸依法办理进出口岸手续,自觉接受海事、海关、边检等部门的检查监管。港澳游艇应直航至指定口岸接受入境检查,在入境检查前不得擅自在内地水域活动或者停靠其他码头泊位。港澳游艇办理出境手续后须直接出境,不得在内地水域逗留或者停靠其他码头泊位。

  港澳游艇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应当提交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海事管理机构出具的离港证明材料。

  港澳游艇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限定适用范围,仅在办结进口岸手续后适用,办结出口岸手续后不再适用。

  第九条对持有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港澳游艇,进入、离开内地九市水域,仅要求其办理进、出口岸各一次手续,期间在内地九市水域进出港航行须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港澳游艇驾驶人员应熟悉和掌握相关航行规则及安全管理法规,经内地海事管理机构评价通过后,无需换领内地游艇驾驶证书。

  港澳游艇、游艇驾驶人员及其乘客在内地发生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人员伤亡,依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

  第十条港澳游艇首次进入内地水域前,应当按规定向海事、海关、边检等部门申请办理游艇、驾驶人员信息备案。已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或者需要注销备案信息的,应当按照海事、海关、边检等部门规定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港澳游艇应当在入境或者出境4小时前,向口岸查验单位如实预报抵离时间及驾驶人员和乘客信息。办理出境手续后,出现人员变动或者超过4小时未出境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航行过程中应当由已备案的驾驶人员操作驾驶。

  第十一条港澳游艇和其所载人员及其物品入出内地应当在指定口岸接受海关监管和边防检查,依法办理进出境手续。

  第十二条港澳游艇不得载运或者变相载运货物。港澳游艇进境后,不得擅自拆封、使用口岸查验部门封存在艇上的物品。

  第十三条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入出内地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再次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予以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四条已取得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港澳游艇进入内地后,不得被转让、抵押、质押或者移作他用。

  港澳游艇在内地发生被盗、损毁或者灭失的,港澳游艇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立即向海事、海关、边检、地方公安机关、海警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予以退办。对已取得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按照规定予以撤销,并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同一申请人提出的港澳游艇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申请。

  第十六条港澳游艇所有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港澳游艇、驾驶人员及乘客负有管理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鼓励港澳游艇购买在内地水域航行、停泊期间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

  入境港澳游艇需与经内地九市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游艇俱乐部对其管理的港澳游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并协助港澳游艇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进出口岸、进出港报告及海关、边检等手续。

  第十七条港澳游艇入境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具备条件的停泊点停泊、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划定的水域范围内进行水上休闲娱乐活动。

  (二)按规定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舶航次动态信息、在船人员信息等情况。

  (三)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正常开启,并保持水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

  (四)服从地方公安机关和海警机构的检查管理,配合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五)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八条港澳游艇活动不得妨碍军事行动,一次性通过海上和内水军事管理区,不得在军事管理区锚泊,不得进行影响军事管理区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港澳游艇不得加装侦听、监测设施,不得进行无线电信号、水下环境侦测活动。

  第二十条入境港澳游艇所有人、游艇驾驶人员及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外,还将限制或者不予受理其新的港澳游艇自由行申请:

  (一)利用入境港澳游艇参与走私、偷渡,或者非法携带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货物或者物品,或者非法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或者物品的。

  (二)驾驶入境港澳游艇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醉酒驾驶入境港澳游艇,或者有其他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港澳游艇未经口岸查验部门同意,擅自出境入境,或者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逃避、拒绝接受口岸查验部门检查,或者拒不配合口岸查验部门管理的。

  (四)违反规定在内地转让、出租、出售港澳游艇或者利用港澳游艇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五)港澳游艇入境后,无正当理由在内地每次连续停留或者每年累计停留超过180天的。

  (六)港澳游艇向口岸查验部门申报进境或者出境后,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未经口岸查验部门准许,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或者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七)驾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超过有效期的港澳游艇的。

  (八)驾驶入境港澳游艇超出划定水域范围活动的。

  (九)驾驶入境港澳游艇在内地发生水上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尚未处理完毕的。

  (十)违规私自拍摄军舰活动情况以及相关军事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新的申请。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2年内不予受理新的申请。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予受理新的申请。有前款第九项、第十项情形的,在处理完毕前或者相关法律程序完结前不予受理新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入境港澳游艇违反本办法超期滞留内地和超出内地九市水域航行、停泊的,由广东海事局牵头布控追查,会同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海事、海关、边检、地方公安机关、交通、口岸、文旅、政务和数据、海警、金融监管等部门或者机构通过广东省粤港澳游艇自由行联席会议,由广东海事局牵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粤港澳游艇自由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港澳游艇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注销,游艇及其所有人、驾驶人员、乘客备案,港澳游艇入出内地记录、违法违规等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共同加强对港澳游艇入出内地及在内地航行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广东海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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