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创新药械发展的通知
印发单位: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6-02-06
文号:穗医保发〔2026〕3号
来源: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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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创新药械发展的通知
穗医保发〔2026〕3号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创新药械发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医保发〔2025〕16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创新药械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5〕8号),进一步支持创新药械临床应用,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加快落地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
(一)及时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本市医保门诊特定病种支付范围按省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执行,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国家、省药品目录及门诊特定病种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并根据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患者的临床诊断、病情和对应门诊特定病种的临床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用药服务,及时保障参保患者就医需求。
(二)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医保服务管理综合评价,并与按病种分值付费(DIP)二次分配相挂钩。鼓励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通过院内配备、“双通道”外配等多种方式100%配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开通市内及省内异地就医“双通道”药品处方流转及结算服务,提升药品可及性。
(三)优化创新药械使用监测机制,将国谈药品、创新药械目录产品、“港澳药械通”产品等纳入监测通报范围,创新药械目录产品、“港澳药械通”产品不计入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深化“医保药品云平台”试点,推动云平台的监测范围拓宽至商保创新药品、创新药械产品、“港澳药械通”产品,拓展云平台应用场景,更加精准地提供药械信息查询服务,推动创新药械的临床使用。
二、加大创新药械研发支持力度
(四)加强药品目录准入政策的指导,促进医保、医疗机构、企业的信息交流,召开国谈药品、商保创新药品落地使用“医保-医院-企业”沟通交流会,推动国谈药品、商保创新药品进院使用。
(五)健全医保助企长效机制,设立企业医保医药服务开放日,集中接受企业咨询;对重点创新药械企业开展上门政策辅导,实时掌握企业医保新需求。及时研究企业建议,动态优化医保政策,不断调整完善医保支持创新药械发展的新举措。
(六)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支持,拓宽医保数据应用场景,探索为创新药械研发提供必要支持,鼓励医药企业创新。
(七)加强临床试验费用的医保支付管理,参保人因病在具备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如参加临床试验,住院医疗费用中应由临床试验申办方等第三方支付的部分不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其余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申报结算。研究优化临床试验病例结算管理,促进药械临床试验的开展。
三、支持创新药械临床应用
(八)动态调整DIP病种目录库,建立医疗新技术病种申报通道,支持脑机接口、核医疗等新技术申请新增DIP病种。对医疗新技术病种开展专项数据测算,对符合条件的独立形成DIP核心病种,单独确定更合理的病种分值,保障临床诊疗需求。
(九)按照“最小必须”的原则,精简特殊病例审核评议流程,建立特例单议“绿色通道”。优化DIP特殊项目分值加成机制,将“港澳药械通”产品纳入DIP特殊项目范围给予分值加成,提高DIP支付标准,促进“港澳药械通”产品的临床使用。
(十)支持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监测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情况,适时予以通报,促进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
四、提高创新药械多元支付能力
(十一)深化创新药械纳入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试点,支持“穗新保”系列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衔接国家商保创新药目录,进一步扩容“穗新保”保障范围,稳步扩大“医保+商保”一站式同步结算覆盖面,持续推动“穗新保”系列产品优化待遇保障、降低投保门槛、增加受益人群。积极推进“穗岁康”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优化升级,协同做好“穗岁康”提标扩面工作,满足群众多层次保障需求。
(十二)落实国家、省支持创新药政策,对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执行“三除外”措施,不计入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商保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范围。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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