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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5-10-31

文号:粤府办〔2025〕2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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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

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香港口岸

自动化停车场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25〕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的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交通运输厅反映。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0月30日

广东省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

入出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相关要求,规范对广东省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以下简称大桥珠海口岸)入出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以下简称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大桥珠海口岸入出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的广东省机动车及驾驶人的管理,不包括已持有粤港两地牌的广东省机动车及驾驶人。已持有粤港两地牌的广东省机动车所有人不需申请,可以直接预约使用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机动车,是指在广东登记并领取有效牌证,车身大小不大于5.8(长)×2.05(宽)×2.05(高)米且座位不超过9座(含驾驶人座位)的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

  在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国家出入境管理、海关和港澳事务主管等有关部门审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分批有序开放广东省机动车申请使用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

  第三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内地居民,可以为本人登记持有的1辆广东省机动车申请经大桥珠海口岸入出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机动车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并领取有效牌证。

  第四条 申请驾车经大桥珠海口岸入出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时,驾驶人须为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内地居民,且持有有效的内地机动车驾驶证(不包括内地核发的有效电子驾驶证),驾驶证准驾车型应当包括其申请的机动车类型。

  驾驶人须持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有效赴港签注等有效出入境证件。

  第五条 对申请经大桥珠海口岸入出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的广东省机动车和驾驶人,由海关、边检等部门依法负责出境入境口岸检查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实施内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口岸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监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协作机制,推进综合管理。

第二章 申办方式

  第六条 广东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经大桥珠海口岸入出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应当向香港机场管理局提交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预约申请,并根据香港机场管理局的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

  内地口岸、公安、海关、边检等部门通过配套信息化系统接收香港方传输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的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预约信息等数据,依据职责提前开展预检工作,办理车辆及驾驶人等经大桥珠海口岸出入内地的审核及备案手续。

  第七条 广东省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每次前往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前,提前预约停车场泊位;获得香港机场管理局停车场预约泊位许可后,方可在预约泊位许可有效期内经大桥珠海口岸入出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一次。

第三章 监管要求

  第八条 广东省机动车行驶范围仅限经港珠澳大桥往来内地与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车辆需悬挂广东省机动车号牌,随车持有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规的有效车辆保险凭证、香港机场管理局发出的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预约泊位许可。

  第九条 经大桥珠海口岸入出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的广东省机动车,在完成内地各有关部门审核及备案手续后,可以凭停车场泊位预约信息经大桥珠海口岸一次出入内地。

  第十条 广东省机动车经大桥珠海口岸出入时,应当依法办理海关、边检手续,自觉接受海关、边检等部门的检查、监管。

  第十一条 广东省机动车进入香港后,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或者移作他用;除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返回内地。

  广东省机动车应当自进入香港之日起6个月内驶离香港、返回内地。

  广东省机动车在香港发生被盗、损毁或者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立即向海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广东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在经大桥珠海口岸入出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将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限制该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的相关审核及备案:

  (一)利用机动车参与走私、偷渡,或者非法携带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货物、物品,或者非法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经港珠澳大桥入出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的机动车无正当理由自进入香港之日起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的,或者利用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或者驾驶机动车超出规定行驶范围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该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的相关审核及备案;有前款第四项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予办理该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的相关审核及备案。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公安、交通、口岸、海关、边检等部门间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互联机制,建设配套信息化平台,并做好信息化平台的优化更新、运维管理、安全防护工作,实现跨部门必要的数据共享。

  数据提供和数据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加强数据共享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口岸管理部门商海关、边检等部门对大桥口岸“一站式”车辆通关系统进行适应性改造,优化性能,符合查验要求,做好口岸通关保障工作,确保大桥口岸通关安全、顺畅、有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广东省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经商海关、边检等部门制定本部门关于广东省机动车申请使用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相关工作事项的实施细则或者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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