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建筑和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国际人才职称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印发单位: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5-10-10
文号:穗南人社〔2025〕66号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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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建筑和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国际人才职称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26日
广州市南沙区建筑和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国际人才职称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进一步畅通建筑和交通运输工程领域国际人才在广州市南沙区(以下简称“南沙区”)的职称评价渠道,促进国际职业资格与我国职称制度有效衔接,加快推进南沙国际化人才特区和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以及《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国际人才”包括境外人才(含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居民),以及依法依规取得《广州市南沙区建筑和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国际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附件1)内国际职业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境内人才。
《广州市南沙区建筑和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国际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南沙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动态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或交通运输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国际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第四条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南沙区国际人才职称评审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南沙区建设、交通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国际人才职称评审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南沙区政府其他有关职能单位配合实施。
第五条南沙区建设、交通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分别按省有关规定设置本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职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组建单位委托承担职称评审权限内的审核、公示、受理举报、核查等职能,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具体工作,接受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和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建筑和交通运输工程领域职称评审范围应与经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一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国际人才可申报三个层次五个等级的工程技术职称,具体为:
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中级职称:工程师;
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八条国际人才在南沙区申报建筑或交通运输工程领域职称评价业务,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副学士学位、高级文凭等境外相当学历(学位)及以上学历(学位);
(五)从事建筑工程或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方向的科研、规划、勘察(含测量)、设计、咨询、造价、施工、管理、监理、监督、检测、监测、试验、养护、生产、安全等技术工作。
第九条国际人才在南沙区申报建筑工程领域各等级职称,还应符合《广州市南沙区建筑工程专业国际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附件2)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国际人才在南沙区申报交通运输工程领域各等级职称,还应符合《广州市南沙区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国际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附件3)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国际人才申报职称,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不作要求。
第十二条国际人才申报职称,其在境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
第十三条境外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第十四条获得《广州市南沙区建筑和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国际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内国际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广州市南沙区建筑工程专业国际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广州市南沙区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国际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关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国际人才,可按照对应关系申报同级或高一级职称。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国际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委员会当年度评审通知要求,提供足以说明自身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理论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对于可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政府部门官方网站核验的,可作出说明后免予提交该项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申报表(含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二)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
(三)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情况;
(四)与工作内容、申报专业相关的著作、论文、主题报告、技术研究报告、产业报告等;
(五)学历(学位)证书,境内外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相关专业协(学)会、社会组织会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
(六)评委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申报人按照《广州市南沙区建筑和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国际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需有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或在我国高等院校相关专业院系担任正教授职务人员推荐。
第十七条国际人才申报职称,由所在工作单位(优先)或其提供专业技术服务项目实施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审核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八条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职称申报点,受理国际人才职称申报材料。申报点在权限范围内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核,按相关程序报送至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和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九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条件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二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可设立国际人才评议组,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广州市南沙区建筑工程专业国际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广州市南沙区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国际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等标准,对国际人才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认定。
第二十一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可按照专业组成若干国际人才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可结合评审实际设置一定比例的国际评委或专家参与评议。国际评委和专家为界内享有公认声誉,在相关领域作出显著贡献的专家。
第二十二条评审会议可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论文著作鉴定、专业学术评议、成果作品评鉴、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
国际人才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必须实行面试答辩,其他层级评审是否实行面试答辩由评委会办公室报评委会组建单位决定。
申报人无法参加现场面试答辩的,可以申请网络面试答辩。
第二十三条其他职称评价未明确事宜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及广东省、广州市职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具体形式,有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筛查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
第二十五条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申报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通过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予以撤销。
(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实行评审专家诚信承诺制度。评审专家在开展职称评审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履行评审职责、公平公正评审等事项作出承诺。评审专家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一)违规对外公布评审专家身份;
(二)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三)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
(四)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
(五)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
(六)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交换,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对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
(二)未按规定选取评审专家,违规对外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的未及时处理;
(三)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四)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
(五)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
(六)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 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评审单位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工作提醒,责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影响。评审单位存在下列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评审管理松散、把关不严,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由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工作约谈,责令其立即停止评审工作、限期整改、消除影响。
(一)制定的职称评审办法、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等与《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国家职称政策要求或者精神不符;
(二)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核准备案或者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
(三)评审专家管理不规范,推荐遴选、培训考核、退出惩戒、责任追究等机制不健全;
(四)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五)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
(六)组织职称评审或者委托评审不符合国家职称政策要求,评审结果未按规定备案;
(七)利用职称评审权限垄断申报评审渠道,未按规定作出回避决定,人为操控评审过程或者评审结果,巧立名目高额收费,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勾连等;
(八)对举报投诉的问题线索未及时调查核实,申报人申请复查、投诉渠道不畅通;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履行国际人才申报职称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的单位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二)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公示,对公示有异议或者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调查核实;
(三)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申报材料;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附件:1.广州市南沙区建筑和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国际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2.广州市南沙区建筑工程专业国际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3.广州市南沙区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国际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
1. 广州市南沙区建筑和交通运输工程专业 国际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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