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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 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印发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25-08-09

文号:粤司发〔2025〕6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 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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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

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 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司发〔2025〕64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各仲裁机构:

  现将《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 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省法院、省司法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

  2025年7月14日


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 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 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规划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为统领,充分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打造协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进港(澳)资港(澳)法港(澳)仲裁

  (一)明确政策适用。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指导下,解读相关政策,明确政策的适用范围。

  (二)加强政策宣传。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以下简称内地九市)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要联合工商联、贸促会、有关商协会等有关单位,精准定位港资、澳资企业开展针对性宣传,举办各类宣传活动,邀请港资、澳资企业代表进行座谈交流,多渠道、多平台帮助港资、澳资企业了解利好政策动态。

  (三)支持政策落地。内地九市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阶段发现当事一方系港资、澳资企业且仲裁协议未选择仲裁地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其案件符合政策规定,在约定内地机构仲裁的同时可以约定香港或澳门作为仲裁地,并释明仲裁地的法律意义,充分保障当事人对仲裁地进行约定的权利。

  (四)做好效果评估。内地九市仲裁机构要定期对“港资港法港仲裁”“澳资澳法澳仲裁”案件情况进行梳理统计,评估效果并及时向上反馈。

  二、加强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建设

  (五)持续深化改革。内地九市仲裁机构要不断改革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市场化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事、财务、薪酬管理制度。

  (六)加强国际化建设。内地九市仲裁机构要加强国际化建设,引进、选聘具有较高业内声望、仲裁业务精湛、道德品行良好且热心于推动中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境外专业人士,适当提高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中境外人员数量与比例,聘任更多境外仲裁员和秘书,条件充分的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

  (七)加强支持指导。内地九市司法行政机关、仲裁工作承办部门要加强对仲裁行业发展、人才培养和机构建设等方面的支持指导,积极协调当地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三、建立统一示范规则和线上争议解决平台

  (八)制定示范仲裁规则。省司法厅牵头,组织粤港澳大湾区仲裁机构研究、制定与国际仲裁规则充分接轨、灵活高效的大湾区示范仲裁规则,为大湾区仲裁机构制定、修订仲裁规则提供统一、规范和指导性的框架。人民法院支持制定示范仲裁规则。

  (九)建立大湾区仲裁员名册。省司法厅牵头,适时组织开展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推荐工作,编制形成大湾区仲裁员名册。名册属推荐性质,当事人在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从名册内选定仲裁员。

  (十)推进大湾区仲裁秘书共享共用。省司法厅牵头,组织仲裁机构研究、制定统一的粤港澳大湾区仲裁秘书标准和使用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标准、跨机构使用仲裁秘书规则和费用结算标准等,研究建立大湾区仲裁秘书推荐名册。鼓励内地九市仲裁机构建立仲裁庭自主选任仲裁秘书机制。

  (十一)建立大湾区线上争议解决平台。省司法厅牵头,规划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服务网(暂命名),统一发布相关政策、名册、典型案例及业务动态等,统一公布各仲裁机构线上申请仲裁的流程和申办入口。打造“统一的办案辅助平台”,协调人民法院和公安、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共享数据,为内地九市仲裁机构提供域外法和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线上查询服务,辅助提升办案质效。

  四、加强服务新质生产力

  (十二)制定专业仲裁规则。内地九市仲裁机构要因地制宜,结合所处区域环境、产业优势特点,主动对接新质生产力的新需求与新变化,针对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新兴领域,可以制定专业仲裁规则。

  (十三)规范办理互联网纠纷案件。针对因互联网经济活动(如电子商务、网络金融、数字服务等)产生纠纷的仲裁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就网上协议效力认定、电子证据采信等关键环节存在的风险出具风险提示或制定专业指引,指导内地九市仲裁机构规范办理涉互联网经济活动的仲裁案件。

  (十四)规范在线办理仲裁案件。推动对在线受理、在线开庭等方式办理仲裁案件的程序和行为予以规范。支持内地九市仲裁机构在确保仲裁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运用远程视频、生物识别、电子签名等信息技术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十五)探索智慧仲裁。内地九市仲裁机构要加强与高校或法律AI研究机构的合作,加大仲裁智能化方面的投入,用好人工智能开源平台的基础能力,探索开发智能裁案助手、辅助起草裁决书、仲裁案件智能质检等辅助工具。鼓励仲裁机构自愿将已建设成熟的智能工具分享给其他仲裁机构使用。

  五、促进仲裁与诉讼有机衔接

  (十六)健全工作交流会商机制。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交流会商机制、人民法院与所在地仲裁机构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完善司法支持监督仲裁机制,持续加强人民法院案件定期通报、司法建议等工作。

  (十七)加快升级裁审对接平台。推动内地九市仲裁机构及国内主要仲裁机构接入裁审对接平台,不断完善和升级裁审对接平台,开通线上申请开具协助仲裁调查令等功能,提升裁审对接效能。积极推动更多港澳主要仲裁机构接入平台,扩大协助港澳仲裁保全线上办理的适用范围。

  (十八)建设解纷一站式平台。人民法院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民商事解纷一站式平台(湾区解纷通),便利境内外当事人运用信息化平台一站式选择跨境纠纷的解决方式,并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完善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跨境民商事多元化解决机制。 

  六、建立大湾区仲裁及仲裁司法审查案例库

  (十九)规范案例标准。省法院、省司法厅牵头,制定统一的案例脱敏标准、报送模版、公开范围,每年整合发布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和裁判指引。

  (二十)建立仲裁案例库。设置适用域外法、国际条约等专题,鼓励内地九市仲裁机构报送具有法律实体/程序指导性或社会效应、国际影响力的典型案例;探索与港澳仲裁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邀请其不定期推介典型仲裁案例。

  (二十一)建立仲裁司法审查案例库。指导内地九市人民法院定期报送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探索与港澳法律部门、法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邀请推荐大湾区仲裁司法审查及司法协助典型案例;推动大湾区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查规则衔接。

  七、加强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培训

  (二十二)加强职前及在职培训。支持内地九市仲裁机构和高校探索与港澳等境外高校、研究机构共建涉外仲裁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强化仲裁员、仲裁秘书的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共建仲裁员和仲裁秘书培训实践基地,开展仲裁实务学习、理论研究和实践训练项目。

  (二十三)开展同堂培训及业务交流。组织内地九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仲裁机构仲裁员开展同堂培训,鼓励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开展业务研讨交流活动。

  (二十四)探索联合培养。探索建立与港澳涉外法律人才培训机制的衔接,协调支持粤港澳三地高校、法官、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和仲裁员的互访交流和实习实训。

  八、加大宣传提升影响力

  (二十五)发布仲裁服务白皮书。汇集大湾区仲裁机构、仲裁工作的基本情况,全面分析大湾区区位特点、仲裁政策、人才资源、服务创新等,凸显选择在大湾区仲裁的优势。

  (二十六)发布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全面展现人民法院对仲裁支持的友好态度,集中展示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成绩和成果,总结仲裁司法审查经验,统一裁判尺度,助力提升大湾区仲裁的公信力和吸引力。

  (二十七)加强联合宣介。充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等工作平台的作用,鼓励大湾区仲裁机构采用组团方式开展对外宣介。

  (二十八)加大仲裁推介。鼓励内地九市仲裁机构进驻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国际性、综合性展会平台提供支持和便利,提升仲裁服务国际影响力。继续支持已与综合性展会平台建立长期合作机制的仲裁机构提供更高水平公益调解服务。

  (二十九)强化精准服务。协调工商联或有关商协会,组织内地九市仲裁机构与有关行业、企业开展专题交流,针对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研讨交流破解思路。建立“走出去”企业长效沟通与反馈机制,了解“走出去”企业在运用仲裁制度解决纠纷和防范风险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需求,主动护航企业“走出去”,切实提升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复杂国际环境中的风险抵御能力。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支持力度,为仲裁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撑,积极探索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发挥头部仲裁机构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中的核心驱动作用,充分调动内地九市仲裁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联动香港、澳门仲裁行业,集众所长,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等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议事规则,加强沟通协调,定期总结梳理和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并报最高院、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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