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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强信心增动力开新局若干措施的通知

印发单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1-25

文号:穗南府办规〔2025〕7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强信心增动力开新局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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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府办规〔2025〕7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广州市南沙区强信心增动力开新局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强信心增动力开新局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5日   


广州市南沙区强信心增动力开新局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抓牢抓实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大力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推动南沙经济发展开好局起好步,以新气象新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全力打好经济翻身仗,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产增产

  (一)对2025年第一季度产值2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工业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对2025年第一季度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工业经营主体,给予10万元基础奖励,并按照产值每新增1亿元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增量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支持企业留工生产

  对在春节期间(2025年1月28日至2月4日)正常生产且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的经营主体,按照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给予实际上岗的员工留工补贴。(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支持企业稳岗复产

  对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的经营主体,202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新入职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在职员工,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支持互联网软信业持续快速发展

  在2025年第一季度(1-2月),对营业收入总额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经营主体,按照营业收入每增加200万元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激发科技服务业释放新动能

  在2025年第一季度(1-2月),对营业收入总额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经营主体,按照营业收入每增加200万元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六、开展邮轮+”“灯会+”旅游消费专项行动

  对2025年第一季度在南沙国际邮轮母港乘坐邮轮出入境的旅客及邮轮工作人员,发放500元每人、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邮轮联动消费券,适用于在南沙实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住宿餐饮商户、旅游景点门票等消费。对实名购买粤港澳大湾区灯会门票的旅客,发放总额300万元的灯会专属消费券,适用于在南沙实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住宿餐饮商户消费。(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七、释放新春文旅消费活力

  开展迎春花市、水上新春集市、非遗巡游、新春游园、文艺汇演等系列活动,鼓励各镇街实施发放文旅消费券、商圈消费券等系列促消费惠民措施,让春节、寒假消费持续兴旺。(责任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

  八、开展春风送岗行动

  组织开展“春风行动2025”系列招聘活动,春节前后举办32场公益性招聘会。开展春节留在南沙异地务工人员关爱慰问暨“三送”服务活动不少于30场。鼓励各级工会组织采取发放新春礼包等多种形式关心关爱春节留在南沙的异地务工人员。(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总工会)

  附则

  (一)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可同时享受上级和本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上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在企业向本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市场主体,依照《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予奖励。获得奖补的涉税支出由申报主体承担。

  (二)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最高”的数额均包含本数。本办法部分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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