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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进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寄递物品管理事项的公告

印发单位:拱北海关 广东省邮政管理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2-23

文号:

关于进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寄递物品管理事项的公告

来源:拱北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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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寄递物品管理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2号公布)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列寄递物品的收件人可通过“掌上海关”或“掌上单一窗口”微信小程序确认相关向海关申报信息:

  (一)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入区的;

  (二)从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免税放行入区的物品(以下简称免税物品)再寄往内地的。

  二、从合作区寄往内地的免税物品,寄件人应当按照《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寄往内地个人物品为免税物品的声明》(以下简称《免税物品声明》,具体详见附件)的格式,向寄递企业如实声明。《免税物品声明》由寄递企业打印,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寄件人留存,一份由寄递企业粘贴于对应包裹外表面。具备条件的寄递企业,可以向寄件人提供电子化的声明方式和渠道。

  寄递物品包裹外表面无《免税物品声明》的,视为寄件人声明所寄物品为非免税物品。

  三、经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进出区的寄递物品、从合作区寄往内地的免税物品,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47号、第198号、第240号、第262号修正)要求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或邮政企业承揽、承运。上述企业应当在拱北海关关区范围内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场所(场地)办理通关手续。

  四、在合作区开展业务的寄递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合打击利用寄递渠道从事违法活动等工作。

  五、本公告自合作区正式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寄往内地个人物品为免税物品的声明.docx


拱北海关   广东省邮政管理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2024年2月22日


  文件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公告2024年第3号(拱北海关 广东省邮政管理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进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寄递物品管理事项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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