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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东莞市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办法

印发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2-14

文号:

东莞市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办法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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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明确数字证书在全程电子化登记中的使用与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程电子化登记,是指申请人通过登记机关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网站,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在网上审查、发照和存档的登记方式。

  第三条 全程电子化登记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登记机关负责全市范围内市场主体的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

  第五条 全程电子化登记可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数字证书、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

  第六条 全程电子化登记中,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上进行电子签名,即视为其认可该申请材料中的全部内容,并提交了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与纸质形式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其机构数字证书、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电子签名并加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电子签名;个体工商户使用其机构数字证书、电子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者的个人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自然人使用个人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

  第八条 港澳投资者可以使用内地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也可以委托中国委托公证人电子签名。

  第九条 全程电子化登记申请应当通过登记机关指定网站填报登记申请信息,并加具电子签名后提交。

  第十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有电子印章的登记通知书;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有电子印章的不予登记通知书。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纸质或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准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按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全程电子化登记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电文整理为电子档案,并存储、管理和使用,不另行制作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按《东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及“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有关规定,将登记信息提供给其他部门联网查核,实现信息互通、结果互认。

  第十五条 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应当根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统一安排,部署在市统一的网上申办受理平台。

  登记机关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的建设、维护,保障全程电子化登记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当协助登记机关,完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完备的容灾备份系统,防范计算机病毒及网络攻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全程电子化登记:

  (一)申请人不使用指定的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

  (二)申请人不按指定方式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材料的;

  (三)需要提交前置许可证书、审批文件或验资证明,出具单位不能出具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的;

  (四)其他不具备全程电子化登记条件或不适用全程电子化登记情形的。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为,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9日,《东莞市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实施方案》(东市监规字〔2020〕 3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CJDGLJ-202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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