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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运费“埋单”

2020年10月22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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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查验发现“洋垃圾”遂强制退运

200万元运费无人承担

没有书面运输合同

如何确定合同主体?

《湾区睇法》——谁该为运费“埋单”

  装满进口货物的38个40英尺超高集装箱,从伊朗阿巴斯港运到中国蛇口港后,被海关查验出问题。

  这批货物是非石墨化碳素产品的回收破碎料或报废料,属于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即我们常说的“洋垃圾”,不仅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也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

  对此,海关将该批“洋垃圾”扣押了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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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海关责令收货方河南畜产品公司及承运人东方海外公司将“洋垃圾”退运。

  河南畜产品公司拒绝履行,香港东方海外公司将货物全部退运回了伊朗阿巴斯港,并支付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堆存费、退运费等各项费用共200多万元。

  同年10月,香港东方海外公司将联系人河南外运公司和收货方河南畜产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以上费用。

  谁该为“洋垃圾”运费“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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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作为代理人的河南外运公司一方表示,虽然他们代付了运费,但和承运人香港东方海外公司之间,并不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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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收货方的河南畜产品公司则声称,他们是具备进出口权的国有企业,实际上是接受了第三方河南大赵碳素制品公司的委托进口本案的货物。

  当时畜产品公司与伊朗公司签订了碳素材料的买卖合同,但是他们不知道河南大赵公司私下与伊朗公司协议进口的却是“洋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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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发后,河南大赵公司的相关人员也受到了刑事追责。河南畜产品公司认为他们是被利用了。

  面对急于撇清的涉案各方当事人,谁才是运输合同的主体?

  审理此案的李立菲法官有自己的考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海关扣押期间的货物的堆存费属于货物的保管费用,应该由行政机关承担。而从海关解除扣押到货物运回,装上船运回原出口国这一段期间的堆存费,这部分费用可以向河南畜产品公司主张。

  2019年12月13日,广州海事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河南畜产品公司向香港东方海外公司支付货物退运费280774元和蛇口码头堆存费375440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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