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资讯 > 专题专栏 > 专栏 > 湾区睇法

两名董事谁能代表香港母公司

2020年11月19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两名公司董事

卷入一宗跨区域的知情权纠纷

一人提起诉讼,一人提出撤诉

谁能代表香港母公司的真实意思

《湾区睇法》——两名董事谁能代表香港母公司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乔先生(化名)和夏先生(化名)兄弟俩合伙成立了香港某森有限公司,各占百分之五十股份,并同时担任公司董事。1995年,两兄弟以某森公司的名义,在广州成立了子公司——银燕公司。合作一段时间后,慢慢开始出现问题。


图片

  大哥乔先生认为夏先生一家把持银燕公司的实际经营,其无法通过香港某森公司获取银燕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分配银燕公司的利润,遂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银燕公司的财务报表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等。


图片

  在内地,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就在乔先生提起知情权诉讼时,作为被告的夏先生,也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表示他才能真正代表香港某森公司。

  两位董事都自称代表香港某森公司,到底谁能代表公司来提起诉讼?面对这样自相矛盾的诉求,南沙法院陈文铂法官作出了考量。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森公司系香港企业,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均应适用香港法律,乔先生以其能够代表某森公司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其无法提供某森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等证据以证明某森公司确有提起诉讼的真实意思,故裁定驳回某森公司的起诉。

扫一扫,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