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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与生效执行裁判的遭遇战

2020年12月10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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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与执行裁定相继生效

和解协议是否会被撤销

争夺债权之诉峰回路转

域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湾区睇法》——破产撤销权与生效执行裁判的遭遇战

  珠海鑫光公司拖欠澳门中意公司债务1000多万元,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剩余约500万元没有执行到位。不久后,两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鑫光公司名下四百多万的房产,以物抵债偿还剩余款项。

  但在北京一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的前一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鑫光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为鑫光公司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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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法院有专属的管辖权,即从破产受理之日起,破产债务人的所有案件须向破产法院提起诉讼,且所有针对债务人的执行都要停止。

  鑫光公司破产管理人随即向珠海中院提出要求撤销两公司的执行和解协议,认为这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

  珠海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在2007年市值约478万元,五年后的执行和解协议中,价格是459万元,结合一直在上涨的房价,和解协议涉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于是判决撤销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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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和解协议曾得到北京一中院的确认,两家法院作出的裁定相互矛盾。中意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边是亟待执行的债务,一边是破产程序的开始,同时,案件还涉及不同区域的当事人,究竟该如何处理?广东高院破产审判庭作出了考量。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执行完毕的,当事人可以对生效的执行裁定申请执行监督;鑫光公司未就执行裁定申请执行监督而另行提起诉讼,实质上是对生效执行裁定的结果拟在另案中予以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鑫光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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