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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香港的遗嘱

2021年01月14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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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来自香港的遗嘱

引发争产大战

两地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身份的认定、法律的适用

纠纷该如何解决

《湾区睇法》——来自香港的遗嘱

  2014年,香港居民刘先生立下遗嘱,把自己在内地和香港的所有财产留给与现任妻子所生的儿子乐乐,并声明遗嘱将以香港法例处理。遗嘱内容经香港律师见证,并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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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刘先生离世。刘先生的前妻刘女士与乐乐,就刘先生名下在内地的不动产权属问题产生了争议,尤其是遗嘱中提及的四处宅基地。

  原来,刘先生与刘女士于2009年在香港离婚,但双方当时并未对内地的财产进行处理。刘女士认为,四处宅基地虽然登记在刘先生名下,却是他们夫妻共同出钱建造,应属于当时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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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乐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刘先生位于东莞市的宅基地等权益,均归其继承。

  该案表面上是不动产的权属争议,实质上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争议。与内地法律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不同,香港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除非另有证据显示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夫妻双方婚前婚后所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适用哪种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邓晓畅对此作出考量。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与刘女士离婚时,内地尚未出台关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律规定,依照2013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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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因刘先生和刘女士共同在香港居住生活,香港是他们共同经常居所地,香港法就成为了处理他们婚姻财产分割问题应当适用的法律,因四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均登记在刘先生一人名下,这四处宅基地属刘先生一人所有,他有权进行处分,法院遂依法支持了乐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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