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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加盟的幼儿园

2021年03月13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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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合伙创办幼儿园“被”加盟

“履行”多年的“加盟合约”

合伙人却说毫不知情

究竟是谁在说谎

跨境投资股东权益如何保障

《湾区睇法》——“被”加盟的幼儿园

  许某雄与香港的梅某颜、陈某锦是多年好友,2002年,三人合伙投资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开办金博(化名)幼儿园,并约定许某雄和梅某颜各占三成,陈某锦占四成,许某雄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

  后来三方因经营产生分歧,许某雄突然抛出一份陈村金博幼儿园加盟广州荔湾金博幼儿园的协议,让梅某颜和陈某锦都大吃一惊,他们认为加盟协议将陈村金博幼儿园的经营管理权转让给了荔湾金博幼儿园,许某雄瞒着他们签订协议,损害了他们的正常股东权利,于是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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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某颜和陈某锦虽主张对加盟协议并不知情,却拿不出有力证据。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两人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按照加盟协议的约定,陈村幼儿园应每月支付一定加盟费用,法院在审查中发现,多年来,陈村金博幼儿园在持续支付加盟费用。

  法庭上,关于这笔费用,梅某颜和陈某锦表示之前是协商并且同意支付的,但这个费用的性质,他们认为并不是合同的加盟管理费,而是幼儿园的宣传拓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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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边是声称不知情的梅某颜和陈某锦,一边是已经默默“履行”多年的“加盟合约”。那么,到底谁在说谎呢?这份加盟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呢?主审此案的佛山中院梁亦民法官作出了考量。

  陈村金博幼儿园成立于2002年,当时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条例对于民办学校董事会的成立没有强制性的要求。案涉的陈村金博幼儿园虽然没有成立董事会,但已经建立了一套运营方式。三人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了陈村金博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和决策是由三人共管,所以幼儿园加盟合约和协议书的约定是相互冲突的。幼儿园加盟合约的签订,将陈村金博的经营管理权进行了转让,直接影响到两原告作为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在没有经过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合同的签订是损害了他们的权益,应认定为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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