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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税”买单

2021年03月25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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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爆发,外贸受挫

小企业负债累累

一份还款协议

竟出现两个还款金额

应该以哪个为准

《湾区睇法》——谁来为“税”买单

  香港的伟旺(化名)公司是广州增城一家牛仔服装出口公司的老客户。2019年,因疫情原因,香港伟旺公司未能向广州服装公司支付订购服装的货款,双方经商议,汇总了一份欠款凭证,约定由香港伟旺公司的两位股东——黄某夫妇偿还欠款,还款金额为5万美金,分期还款,每个月还款一万美金。后来由于催告还款未果,广州服装公司一纸诉状将黄某夫妇告到了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由于黄某夫妇是香港居民,双方没有事先约定处理纠纷适用的法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规定,案件将适用合同履行地的法律,也就是内地法律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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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因《还款协议》的一个括号,算出两个不同的还款金额,引发了双方的争议。一个是支付5万美金,一个是欠款金额5万美金后面,括号备注货款含税总价,用美元乘以汇率7,再加上13%的税,等于39万多人民币,两者差额将近4万元人民币。

  广州服装公司认为,黄某夫妇应按照括号后面含税价39万人民币来偿还货款。但黄某夫妇认为合同里明确写了5万美金,应该按5万美金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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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夫妇还表示,不愿意支付39万人民币,不仅因为汇率问题,更因为这笔钱包含了税款。广州服装公司作为出口企业,享受内地的“出口退税”政策,如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者税务的减免,就可以取得13%的税收优惠。

  对此,广州服装公司则表示,双方约定由原告协助被告将商品清关出口,因此这笔税费的产生,还包含了一系列出口产生的费用。而且货款拖欠一年多,他们也办理不了退税。

  对于这样一份有争议的还款协议,特别是13%税费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南沙法院陈文铂法官作出了考量。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公告规定,若出口企业暂时没有收到外汇,可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说明,符合公告所列情况可同样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原告在庭审中未提交该部分税费应由被告承担的合理说明,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货款,由黄某夫妇继续按照协议内容,以美元方式还款,税收部分则驳回原告诉请,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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