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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的高管

2023年09月29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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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人才经营外商公司

经营期间存在重大过失

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能否拿到补偿金

《湾区睇法》第116期

失职的高管

  悠特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主营业务是冰箱压缩机生产。2004年,该公司到珠海金湾区投资设厂,并于2006年聘请陈某为总经理,接管公司在珠海的管理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忠实义务以及同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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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经营前期,公司经营业绩实现了迅猛提升,2007年纯盈利额达700多万。可2008年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公司董事会邀请第三方机构对公司进行了全面财务审计,发现陈某存在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同时,第三方机构为公司出具了管理建议书,公司要求陈某立刻予以整改,但仍未能扭转亏损局面。

  2009年,公司经董事会研究决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发生争议,提起仲裁。仲裁后,双方都对结果不服,遂向珠海金湾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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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争议点有两个,一是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二是劳动者是否应当享受相应劳动待遇。

  一审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两份关键证据,分别是某审计机构作出的管理建议、某财务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都证明陈某在公司日常管理环节确实存在重大过失。此外还提供证据表明陈某在一段时期内同时兼任了两家公司的高管,违反了合同相关条款。陈某则抗辩称,公司经营情况恶化是受全球经济环境影响,并非自己管理行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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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承办法官周文军表示,从原告两份财务报告来看,许多内容是相通的,结论都反映出陈某在公司经营管理环节确实存在重大过失。陈某同时也违反了《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因重大违纪或违反公司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针对陈某主张的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诉求,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应支付合同解除前的11天工资款,驳回了其他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珠海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陈某作为公司总经理,任职期间没有尽职履责,违反了竞业禁止的限制性规定,其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对陈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奖金、经济补偿金等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平等保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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