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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确:“港澳药械通”实行市场调节价,患者按自费单独结算

2024年02月19日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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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8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发布,明确提出“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备案后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鼓励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开展带量采购。

  《通知》自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将有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发展, 释放更多政策红利,更好地满足粤港澳大湾区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助力粤港澳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

  新规将带来哪些影响?跟着记者一起“划重点”——

  所谓“港澳药械通”,是指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开业的一批指定医疗机构中,可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以及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

  根据《通知》,“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备案后实行市场调节价。“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省级备案,属地监管,备案“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由指定医疗机构参考境外地区成熟做法,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不以现有项目加收项的形式立项。

  《通知》明确,“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指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指定医疗机构备案后的“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在本机构中使用,不纳入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和市场调节价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管理,由医疗机构和患者按自费单独结算。指定医疗机构和备案项目依托的“港澳药械通”医疗器械以药监部门批准的实施范围为准,中止使用授权或逾期未续的,备案的“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动失效。

  同时,《通知》鼓励“港澳药械通”药品和医用耗材在平台上采购。鼓励指定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纳入“港澳药械通”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通过采购平台采购。发挥集团采购规模效应,支持以区域联盟、医院联合等方式开展带量采购,实施梯度价格,量价挂钩,构建市场主导、多方参与的“港澳药械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价格形成机制。

  为加强对“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地实施的监管,《通知》要求指定医疗机构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制度等规定,切实做好项目和价格信息公开工作;做好“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用耗材使用情况的登记管理,每半年向所在市医保局报送“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服务量和金额等情况。

  (记者 钟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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