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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关后施行!横琴合作区海关监管办法更新

2024年01月05日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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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监管办法》,对合作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称“合作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下称“内地”)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进行监管办法更新。

  据了解,合作区实施范围为横琴岛“一线”和“二线”之间的海关监管区域,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设为“一线”,横琴与内地之间设为“二线”。该办法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针对琴澳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等,海关将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值得关注的是,对在合作区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的澳门居民,携带相关动植物产品进入合作区的,海关按照规定实行便利化措施。原产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入区并仅在区内销售、使用的法检货物,除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外,符合条件的可采用“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的检验监管模式。

  此外,个人携带、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除规定物品外,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针对合作区货物、物品等出入内地,海关不实施检验检疫;但对未经检验的进口保税货物等,海关将依法实施检验。其中,经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免税放行入区的物品,通过个人携带或寄递方式从合作区进入内地时,海关将参照自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内地进境物品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当然,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在合作区内,企业经营保税货物的,应当设立海关电子账册,可以按照规定开展保税加工、保税仓储、保税研发、保税维修、保税展示交易、保税融资租赁、跨境电商等业务。

  接下来,海关将建立与合作区发展相适应的智慧监管体系,建设海关智慧监管平台,为企业、单位和个人办理海关手续提供便利,实现高效监管。

  (记者 黄天儒 何丽苑 梁涵 摄影 关铭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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