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8月03日 来源:广东人大网
优化消费环境,健全制度政策,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释放内需潜力、推动消费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抓手,也是《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的关键任务。近年来,广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锚定“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消费枢纽”建设目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优化消费环境的系列决策部署,不断探索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形成了一些实践经验。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不仅将大湾区过去十余年的协作实践经验系统化、法治化,更从顶层设计层面为大湾区建设国际消费枢纽、打造全球领先的消费环境标杆提供了法治保障。
搭建顶层制度框架,筑牢大湾区消保协作的制度根基
《规定》的总则部分从顶层设计层面明确了核心目标与权责划分,为大湾区跨境消保协作搭建起法治框架,也为三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提供了制度遵循。
(一)明确立法目的,锚定落实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优化消费环境、增进民生福祉核心任务。《规定》第一条明确了三个方面的目的。
一是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纲要实施以来,大湾区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领域取得了重大成果,但在消费环境协同这一软环境建设领域,长期存在缺乏制度支撑、跨境消费维权不畅等问题,直接制约了居民跨区域消费意愿释放。出台《规定》,通过制定可落地、可执行的具体法规制度,补上大湾区软环境建设的关键制度短板,有利于纲要的进一步落地实施。
二是优化粤港澳大湾区消费环境,有效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长期以来,粤港澳三地分属不同法域,三地在七日无理由退换货适用范围、消费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商品售后保障期限等核心规则上存在客观差异,导致合理维权诉求难以得到充分支持。《规定》通过构建三地消保协作机制,逐步推动核心消保规则的衔接互认,为市场一体化建设注入制度动力。
三是建设宜居宜业宜游优质生活圈。消费环境是区域营商环境最直观的展示窗口,也是衡量人民幸福感的核心指标。《规定》通过完善消费维权机制,使大湾区居民均能享受同等标准的维权保障,实现大湾区整体宜居度和对全球游客吸引力质的跃升。
(二)明确省市两级政府的职责,强化跨区域协作统筹保障能力。《规定》第二条通过明确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职责,推动破解过往大湾区消保协作长期存在的“统筹主体缺位、落地责任模糊、保障资源不足”的现实问题,构建“省级全面统筹、地市特色落地”的分层责任机制,既保障了大湾区消保协作的整体性与规则一致性,又充分兼顾了不同城市的差异化消费治理需求。
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的职责。规定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跨区域消费环境建设,完善标准规范;明确政府支持省消委会与港澳开展跨境合作,打破部门壁垒与区域行政壁垒,推动三地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
二是明确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人民政府的职责。一方面,规定内地九市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区域协作,促进区域间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政策协调。另一方面,支持本市消委会与港澳消委会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以及参与粤港澳大湾区权益保护的多方协作,赋予九市政府自主探索空间,各地可以结合本地消费特色,与港澳开展精准化、差异化协作。
(三)确立多元主体参与机制,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消保协作格局。《规定》第三条规定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委会探索与港澳消委会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开展跨境协作,并规定可以邀请行业代表等参与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从法治层面搭建起开放协同、多元共治的消保协作体系。
一是从法规层面明确省及大湾区内地九市消委会作为跨境消保协作的主体地位。一直以来,省消委会承担对接港澳消委会的高层协作职能,统筹全省跨境消费投诉转办平台的运营管理;九市消委会负责处置属地管辖范围内的跨境消费纠纷,面向本地群众开展三地协同的消费教育引导活动。明确其开展跨境协作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形成权责清晰、运转顺畅的“省级枢纽统筹——地市一线落地”执行体系。
二是明确粤港澳三地的协作模式。粤港澳三地消委会素有深厚的合作渊源:自2008年起,先后签署粤港、粤澳消费维权双边合作协议,并在此基础上陆续达成《消费维权合作宣言》《粤港澳大湾区消费维权合作备忘录》《泛珠三角区域消费维权合作协议》及《深化粤港区域市场一体化消费维权合作协议》等一系列文件。本次立法将这些成熟的协作模式固化为法规制度,为确保其长期稳定运行提供了法治保障。
此外,突破传统消保治理模式,规定消委会可以邀请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参与跨境消保协作,为后续更多社会主体有序参与预留了充足空间。
推进跨境协作,形成跨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
《规定》的第四条至第七条将以往三地零散的合作实践系统化、法治化,形成全流程协作链条,推动大湾区跨境消费维权正式迈入“体系化治理”新阶段。
一是规定联合举办跨境交流合作活动。第四条根据多年来的合作实践经验,将与港澳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具有代表性且可持续推进的交流合作活动上升为法规制度,明确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委会与港澳消委会联动开展编制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举办消费维权合作会议、开展维权业务培训、消费调查、商品和服务比较试验、消费教育、消费普法宣传和维权引导、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处理跨境消费投诉等九个方面的合作事宜。
二是明确健全常态化联动协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消费风险跨境协同处置。在大湾区消费融合深度推进的背景下,消费风险的传播早已突破行政与法域边界,呈现出跨区域快速扩散的特征。为解决这一难题,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三地建立常态化联动协作机制,及时交换投诉热点、重大风险等信息,依托这一机制,三地可实现及时共享任一地发现的重大消费侵权线索,据此同步发布权威消费警示,及时构筑抵御侵权行为的防线。
除及时互通重大风险外,本条第二款还建立三地常态化互动交流机制。规定通过举办交流会、座谈会、研讨会、视频会议等方式加强互动和交流,有利于三地消保工作人员共享不同领域的维权实践经验,通过经验互鉴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提升大湾区整体消保工作能力。此外,明确支持省消委会推动三地轮流举办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会议,为三地共商重点协作任务、共解跨区域疑难问题提供了平台,有力保障了大湾区消保协作的长效运行。
三是构建跨境放心消费环境,加强跨境商品和服务社会监督。关于建设跨境放心消费,三地消委会已积累了丰富实践。例如,2021年至2025年,省消委会及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等市消委会突破跨境采样、标准选定等难题,携手港澳消委会,共同开展了20项热门商品的比较试验,助推大湾区消费品质提升。深圳、香港、澳门三地消委会共同发布大湾区团体标准《移动式和便携式无线充电装置发射端通用规范》。在上述实践的基础上,第六条规定通过放心消费商家、诚信店培育活动等方式开展跨境消费诚信共建和互认,加强在培育与管理、社会推广、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规定围绕重点领域联合开展商品和服务比较试验、消费体察、消费调查等,加强跨境商品和服务社会监督,切实增强大湾区消费者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全面提升大湾区消费品质。
四是推进跨境消费教育与风险预警协作。近年来,三地协同开展消费教育、普法宣传与维权指引,针对不同群体的消费特征推出精准化、差异化的科普内容,针对节假日比较集中的文旅消费、免税购物等热点消费需求联合发布消费风险提示,提前向消费者预警常见消费陷阱,从源头减少跨境消费纠纷的发生概率。第七条对此作出规定,明确加强消费教育与风险预警协作,规定联合港澳消委会向消费者普及消费环境等方面知识、发布消费提示警示等。
完善跨境投诉纠纷处理机制,高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直面消费者跨境维权难以落地的困境,将大湾区积累多年的跨境维权实践经验固化为法定运行规则,推动从根源上破解跨境消费维权长期存在的痛点。
一是完善跨境投诉纠纷处理协作机制。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省消委会推动完善跨境消费纠纷处理协作规则,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协作,畅通跨境消费投诉转办渠道,提升投诉处理效率。第二款支持内地九市消委会与港澳消委会探索跨境纠纷线上调解模式,提高调解的信息化、便利化水平。第三款专门针对跨境投诉案件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为大湾区跨境消保协作筑牢坚实的安全屏障。
二是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投诉转办平台建设。2019年,省消委会建设打造了“粤港澳大湾区消费投诉转办平台”。在港澳消委会的大力支持下,平台实现了省内及港澳消费者登陆平台即可足不出户“一键投诉”,有效解决消费者跨境维权难题。该平台平稳运行多年,成效显著,已处理跨境消费者投诉超千件。第九条明确支持省消委会依法建设、优化粤港澳大湾区消费投诉转办平台,标志着这一全国首创的跨境消费投诉数字化载体,正式完成从“社会组织实践探索”向“法定支撑工具”的关键跨越,有力驱动跨境维权服务向标准化、智能化迈进。
此外,《规定》第十条明确,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以外的本省其他地级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协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将大湾区消保协作的适用边界从大湾区内地九市拓展至广东省所有地市,确保省内任一区域的消费者平等共享大湾区制度红利。
这部规定的出台,是广东推进消费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里程碑式成果。它以法治力量推动打破跨域消保的隐性壁垒,将三地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软经验”固化为制度运行的“硬约束”,构建起一套全链条、可落地的常态化协作体系,既为大湾区消费者筑牢了跨境维权的法治底线,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也为全国跨区域消费治理破解“条块分割”难题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湾区样本”,有力推动大湾区加速建成国际一流的放心消费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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