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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封关运行后,给企业和居民带来哪些利好?

2024年03月04日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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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封关运行,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税收政策也正式实施。在横琴的企业和居民能享受哪些红利?我们一起去了解下。

  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设为“一线”;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为“二线”。


  享受免保税政策的主体和货物范围扩大

  封关运行后,经“一线”进口、可享受免税或保税政策的主体和货物范围有所扩大,含进口料件的加工增值30%及以上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可免征进口关税。

珠海先进集成电路研究院

  “这会更有利于横琴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珠海先进集成电路研究院院长龚斌表示,精密的设备、仪器对研发非常重要,进出口货物免(保)税政策实施后,科研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也能申请免税进口各类科研设备,可以有效降低科研项目投入;此外,封装企业从境外进口晶圆、在横琴封装并销往内地其他地方,可免征进口关税,也会降低企业成本,大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横琴封关运行后,各项政策利好释放,我相信更多海内外的人才会愿意到横琴来创业、发展。”龚斌说。


  享受“二线”视同出口退税货物范围扩大

  封关运行后,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退税货物的范围也有所扩大。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副科长王程玉介绍,退税货物范围不再限定在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购进的货物也不再列入负面清单,此外,不予退税货物范围有所调整,例如海关税则第十七章、第十九章的货物从负面清单删除。

  “封关之后,货物经‘二线’进入合作区,区内的购买方企业能在购入货物这一环节就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从而实现企业资金尽早回笼。同时,企业也要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综合考量,选择是否适用该退税政策。”王程玉说。

盈科瑞(横琴)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实验人员正在工作。

  坐落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中医药产业园的盈科瑞(横琴)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进行新药研究与开发。总经理周毅生表示,公司长期需要从内地购入检测仪器、设备、药品试剂等,用于实验和科技创新研究。“二线”封关后,采购这些货物将经“二线”进入横琴,可享受退税政策,这会大大降低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本,增强在横琴岛内发展和扎根的信心。 


  澳门居民往来琴澳更便利

  在物品方面,旅客往返“一线”可以免税携带“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经“二线”进入内地则可携带总额8000元以内的免税物品;在合作区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的澳门居民,可以携带特定动植物产品进入合作区……一系列的措施进一步便利了琴澳人员进出、构建与澳门一体化的生活环境、促进合作区人才集聚。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我们从澳门来横琴工作、生活都将更加便利。”来自澳门的马若龙建筑师事务所大湾区合伙人、顾问甘燕霞说,琴澳一体化加速融合的新生活,让不少澳门员工在横琴也有“家”的感觉;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澳门青年也会更愿意到合作区寻找机会,未来的发展空间更巨大。

  “二线”视同出口退税政策问答

  ●退税主体是谁?需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51号文”)第一条第(三)款,由合作区内的购买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第三条,区内购买企业是指,依法在区内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并购买区外货物的企业。

  ●企业应该在什么时候申报视同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区内购买企业应在购进办理报关出口手续的区外货物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区外购进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还明确,“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办理视同出口退税的发票应如何勾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一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区内企业按财税〔2014〕51号文规定办理退税的,应勾选用于“出口退税”选项。

  ●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已办理视同出口退税的货物再销售,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已办理视同出口退税的货物再销售,销售对象不同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一是销往内地,根据财税〔2014〕51号第三条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税收”;二是销往境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三是销售给区内企业,按照财税〔2014〕51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四是销售给个人,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号)第六条规定,“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征收出口关税,根据需要办理出口报关等海关手续,并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相关规定实施免税或保税监管措施,适用相关进出口税收政策”,同时第二条规定,“合作区内主体将免税或保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销售给个人的,该主体应先按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按实际报验状态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有关规定执行”。

  (出镜/文字 曾美玲 摄影 张令 剪辑 龙达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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