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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解读

2019年08月20日 来源:中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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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该《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我市可以享受财政补贴的人才认定及补贴的具体范围标准。保持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中对人才认定和补贴标准基本要求不变,同时细化我市可享受补贴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标准。

  (二)明确我市相关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部门工作分工和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分工协作,完成我市相关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工作。

  (三)明确基本申报条件、申报时间、需报送材料等,方便申请人明晰政策。

  (四)明确补贴申报限制条件和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内容。

  (五)《办法》中人才认定的文件依据主要有:《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 号)、《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暂行)》(粤府〔2018〕96号)、《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计点积分制度地方鼓励性加分赋值表(暂行)>的通知》(粤外专规〔2018〕1号)、《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中共中山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山发〔2017〕2号)、《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中人社发〔2015〕80号)等其他相关文件。

  三、其他说明

  (一)关于是否可以接受个人申报的问题。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鼓励用人单位申请。

  (二)关于财政补贴计算的问题。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从两处以上取得《办法》第三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三)关于财政补贴是否需要再次纳税的问题。该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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