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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房”里的猫腻

2021年07月22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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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团购房”惹纠纷

一张收据、一张发票

款项性质截然不同

三万元是抵扣款还是服务费

《湾区睇法》——“团购房”里的猫腻

  香港居民罗某在江门某楼盘看中一套房子,经销售人员推荐,向中介公司购买了“三万抵五万”的团购产品,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载明该商品房原售价为98万余元,认购价为人民币93万余元。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罗某发现并未获得相应抵扣,于是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团购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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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上,双方对三万元的性质各执一词。罗某提交了中介公司开具的一张收据和一张发票,以及一段销售人员的电话录音,证实团购活动的存在,双方缔结的是团购优惠买房服务合同关系。

  对于为何之前开的收据是团购费,后面开具的发票却是中介费,中介公司辩称,其为罗某购买物业提供了一系列居间服务:通过线下门店和线上平台,发布该楼盘信息,还委派中介陪同罗某看楼等,所以这笔款项是居间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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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经审理查明,中介公司称两名员工曾为罗某提供居间服务,但两人并非中介公司员工;此外,居间服务应是中介公司提供其持有的房源信息,但案涉楼盘是新楼盘,正在进行大量销售,罗某并非从中介公司获取案涉房源信息,不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中介公司向罗某返还团购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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