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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船之伤

2021年11月25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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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跨境作业遭遇海难

船东渔工双双遇难

死亡赔偿金向谁主张

双方家庭都有困难

如何化解矛盾促成和解

《湾区睇法》——沉船之伤


  2019年4月,一艘香港渔船在珠海作业时沉没,澳门船东周某和内地渔工樊某2人遇难,事故最终认定为自然灾害所致。

  由于樊某没有船员证,周某不能为其购买相关保险,樊某亲属因此无法拿到保险赔偿,遂向周某的继承人追讨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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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遇难者的家庭境况相似,周某的遇难也使其家庭陷入困境。为了化解双方矛盾,珠海市港澳流动渔民协会邀请了广州海事法院珠海法庭的法官参与调解。后因调解未成功,樊某亲属将周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张乐表示,虽然诉前调解没成功,但解决了涉澳门当事人的境外送达问题,并摸清了周某继承人的情况,为诉讼阶段追加被告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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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正值新冠疫情较为严峻的时期,澳门当事人如何参与诉讼成了难题。按照法律程序,境外当事人委托律师在内地打官司,需要办理授权公证。对此,法庭借助了涉港澳案件授权见证平台,与身处澳门的当事人连线,完成了这起跨境授权见证。考虑到本案可能涉及澳门民法典的适用,法庭还专门安排了澳门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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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是受自然因素影响造成的人身损害,作为船东是否需要赔偿?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为船员购买保险是船东的义务,不能因为没有购买保险,而免除船东的法律责任。作为船东和雇主,应尽到一定的安全管理义务,为雇员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的条件,因此船东要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在本次事故中都是受害者,双方家庭均有困难,如何才能让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共识,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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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过程中,法官向双方代理人分析了法律风险和执行风险,并与双方代理人达成了一致意见,认为和解是解决纠纷最好的方式。为此,法官联合各方共同展开调解工作,由被告代理人、人民陪审员及渔民协会做被告工作,让被告在心理上接受需要赔偿的事实,同时由法官向原告释明,如果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可能会涉及境外遗产查明及境外遗产执行,相应风险也会增大。

  最终,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和解方案,被告同意分期支付赔偿款。目前款项已经全部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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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努力将调解理念贯穿全过程,加上澳门人民陪审员的介入,在多方共同作用下,最终达成和解的结果。我认为这个案子是共赢的,当事人也感到很满意、很安心。”被告方代理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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