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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拆的房子

2021年12月02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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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认定违章建筑

上诉期间却被提前拆除

“民告官”一波三折

究竟是谁实施的强拆

《湾区睇法》——谁拆的房子


  早年间,李某与他人在深圳市罗湖区合作建房,房屋建好不久,李某取得香港身份,但仍常居深圳。2017年,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向李某发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处房屋为违法建筑,需要依法拆除,限李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起七天内拆除。

  李某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这一行政处罚的诉讼。一审法院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房屋被强制拆除,李某就有关部门的强拆行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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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竟谁是这次拆除行为的主体,成为案件一审审理过程中的一个争议焦点。

  原告李某认为,本案强拆系由被告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实施,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违法,应当依法判决其承担违法强拆的责任。

  被告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则表示,并未实施原告述称的强制拆除行为,拆除行为是外包的天健公司自主进行的。

  天健公司方也主动承认是其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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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是涉案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该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是谁,二是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难点在于如何确定涉案拆除行为是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所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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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与天健公司关于该项目范围内房屋的拆除工作存在长期委托关系,对被委托单位天健公司依法实施具体拆除工作负有监管职责,即便涉案拆除行为系由天健公司具体实施,相关法律后果亦理应由该局承担,而规划土地监察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行为的合法性,应认定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原审法院确认规划土地监察局实施涉案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判决正确,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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