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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房

2022年01月13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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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退房引发纠纷

无理由退房是否属于合同权利

疫情下逾期付款是否构成违约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湾区睇法》第七十四期

无理由退房

  2019年5月,香港居民梁先生在江门台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为120多万元。梁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分九期付款,并补充签订了《无理由退房协议书》。

  根据《无理由退房协议书》约定,如果梁先生按时分期付款,且支付总房款达30%及以上,无其他违约行为,那么自签署协议到办理入住手续之前,都有无理由退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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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梁先生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开发商销售员提出退房退款的请求。

  销售员回复,如果梁先生决定退房,则不需要交第四期购房款。随后,该销售员又发来信息表示,梁先生之前交的三期购房款,只占全部购房款的29.9999%,没有达到30%的要求,还要继续补交第四期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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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4日,梁先生前往支付购房款,该楼盘因疫情原因没有工作人员上班。直到2020年3月5日,梁先生才支付第四期购房款。

  开发商以梁先生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没有达到《无理由退房协议书》要求为由,拒绝了其退房要求。无奈之下,梁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开发商返还已支付购房款。

  江门台山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梁先生申请退房是否符合《无理由退房协议书》要求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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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方认为,29.9999%四舍五入就是30%,且被告方没有及时为原告办理退房手续,因此逾期缴纳房款不是原告过错。被告方则认为,梁先生逾期付款存在违约,三期房款占比不足30%,并表示随意解除合同会对市场秩序造成破坏。

  台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先生支付的房款是否符合30%的约定,应结合开发商销售员的回复,梁先生有理由相信该销售员有权代表开发商做出同意退房的意思表示,所以梁先生申请退房符合无理由退房的条件。此外,即使开发商认为的29.9999%未能达到30%的要求,梁先生也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了第四期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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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主审法官陈儒洲表示,因双方约定第四期房款的支付时间,正好是春节期间,也是新冠疫情的爆发期,出现全国性停工停产,因此未能按期支付第四期房款,不应归责于梁先生。且梁先生在疫情防控期解除后的合理期限内支付了第四期房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意见,不能认定梁先生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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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山法院认为,梁先生主张按《无理由退房协议书》的约定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的理由成立,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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