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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除的购房合同

日期:2021-01-28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按揭购置二手房

多次贷款均未通过

主动“加码”定金却迟迟不能支付尾款

房屋交易不成惹官司

究竟谁是违约一方

《湾区睇法》——被解除的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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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佛山冯女士经当地中介居间介绍,与屋主香港吴先生以46.5万的价格成交一套二手房。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2月30日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支付税费当天,冯女士应当支付首期房款15万元,其中定金2万元;剩余31.5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

            但冯女士由于个人征信问题,银行按揭贷款没有批下来。为了表示自己买房的诚意,冯女士于12月21日追加定金到5万元,并支付了首期房款10万元。吴先生同意给多四个月时间,让冯女士去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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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冯女士通过多种途径按揭仍旧失败了。吴先生于2019年5月1日提出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以冯女士违约为由,没收定金及扣除相关费用。

            得知吴先生重新将房屋放在中介出售,冯女士立刻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自己已经交了首期房款,吴先生无权解除合同,并以卖家违约为由,要求按合同约定双倍退回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庭上,双方就谁是违约一方,谁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针对争议焦点,高明法院法官梁小平作出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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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认为本案中原告冯女士办理按揭贷款失败,为取得被告吴先生的谅解,提前支付15万元首期款,是她主动增加自己的义务,并不意味着被告也要提前交付房屋。原告还未履行交付购房款的法律义务,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2019年8月,高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冯女士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理由不成立,判令吴先生退还首期款,对冯女士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冯女士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