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资讯 > 最新动态

深圳:多项医疗制度全国首创 港澳医师可在深多点执业

2022年07月06日 来源:南方日报

[ ]

  “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生前预嘱”“打通中西医同时执业壁垒”“率先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港澳医师可在深圳多点执业”……“深圳医改”又有新突破!7月5日,深圳市人大召开法规解读会,首次对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下称《条例》)进行解读。

  《条例》是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去年起深圳对该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对医疗机构登记和分类管理、医患双方权益保护、专科护士制度、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与能力评价、医疗服务规范等方面均进行了制度创新,不少条款都属于全国首创,将于2023年1月1日施行。

  ■焦点

  医疗机构须尊重患者“生前预嘱”

  市人大:执行“预嘱”需考虑多种因素,尊重≠一定按预嘱执行

  无法治愈的患者临终前,如家属放弃治疗,难免会受到伦理道德的困扰,但如果采取创伤性抢救措施,又会引发“生命续存”和“生命尊严”之间的矛盾。这也让“生前预嘱入法”成为此次《条例》最受关注的内容。

  《条例》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意味着深圳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林正茂表示,“生前预嘱”是在立法中落实宪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要求,是对自然人生命健康权、医疗机构诊疗规范进行的细化规定。但有三点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关于患者是否处于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期,并非由患者个人或家属自行判定,而是由医疗机构作出的专业医学判断。

  二是“生前预嘱”并非不采取医疗措施,而是包含了采取何种医疗措施,如“采取或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等行为。

  三是“尊重患者生前预嘱”重在体现“尊重”,但不等于“一定要按照生前预嘱来执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医疗措施,应当征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若患者虽立有‘生前预嘱’,但最后却后悔并进行撤回,医疗机构就要尊重本人新的意愿。”

  同时,依照诊疗规范,近亲属有知情权和是否采取医疗措施的签字权。若患者家属无法接受的“生前预嘱”,而患者此时已经不能执行签字时,是否采取抢救性措施,医疗机构还是会采纳患者近亲属的意见。

  根据《条例》,生前预嘱须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形式上,可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亮点

  1.目录外用药须患者明确同意

  在治疗过程中,假如用药不公开透明,没有取得患者同意就使用目录外的药品或自费药品等,容易引起纠纷。

  《条例》增加了应当取得患者明确同意的情形,补充了采用药品说明书未明确的用法使用药品、开具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外药品或者为医疗保险患者自费药品等,均应取得患者明确同意。

  2.讨论性医学文书可不向患方公开

  在对患者病情的讨论中,应该鼓励医疗卫生人员敢于发表意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再通过讨论、分析、研究,最终得出最适合患者的诊疗方案。假如将讨论过程向患方公开,可能会导致医疗卫生人员不敢发表意见,从而不利于对患者的治疗。

  《条例》在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明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复印、复制病历的总体要求下,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予以变通,明确疑难病例讨论、手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等结论性意见应当在病程记录中予以记录,讨论记录等讨论性医学文书作为病历资料的附件保存,医疗机构可以不向患方公开。

  3.民营医院不得随意增加服务项目

  不少民营医疗机构屡遭投诉:服务项目五花八门,具体内容不明确,随意创设医疗服务收费项目。

  为此,《条例》对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规范,通过变通国家关于“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规定,明确要求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本市医疗服务项目以外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当符合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并报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4.杜绝违规机构和人员“换马甲”

  刚被吊证的医疗机构,换个“马甲”重新执业登记后,马上又再次营业?

  为了杜绝这种事情,《条例》增加了医疗机构违规经营负责人和投资者的禁业限制等规定,明确医疗机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登记,其负责人以及出资者、举办者5年内不得出资、举办医疗机构或者作为医疗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医疗业务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业务负责人。

  5.打通中西医同时执业“壁垒”

  深圳有一批临床类别医师,虽然已经通过了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但是鉴于国家不允许临床类别医师同时注册中医类别,导致他们如果想从事中医执业活动,必须放弃原执业注册类别,重新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

  通过变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医疗条例(修订)》适当扩大了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允许取得中医类医师资格证书的临床医师申请增加注册中医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允许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证书的中医医师申请增加注册临床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6.加强对医卫人员“挂证”管理

  目前,除医师和护士外,从事药学、检验、检查、康复治疗等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不需要明确其执业的医疗机构,导致存在一个医疗卫生人员在多个医疗机构“挂证”,但实际上未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的现象,这不利于医疗监督管理。

  对此《条例》作了规定,明确从事药学、检验、检查、康复治疗等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本市医疗机构执业时,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者职称证书,并通过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办理执业备案,明确其主执业机构。

  7.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专科护理门诊,为公众提供更便利、更有效的护理服务。然而,由于目前只有医师才可以开具处方,致使专科护理门诊需由医师开具处方后,护士才可以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无法实际发挥专科护理门诊的作用。

  借鉴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均赋予护士一定的处方权限的做法,《条例》授予专科护士一定的执业权限,允许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可以在护理专科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外用类药品处方。

  8.港澳医师可在深圳多点执业

  跨境医疗有利于推动深圳市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目前,内地医疗卫生人员和外国医师均可以多点执业,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医疗机构。

  为鼓励和引导高水平境外医师来深圳执业,《条例》对此进行了变通,允许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经备案后多点执业;属于短期执业的,应当取得其主执业机构同意。

  目前,部分来深圳执业的境外医师水平不高,纠纷频发,必须加强管理才行。

  《条例》借鉴港澳台医师须定期考核的有关规定,明确所有境外医师在本市执业累计超过3年的,应当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记者 黄思华 张玮 曾子航 统筹 张玮)

扫一扫,分享到微信朋友圈